本校校規更動:得經理事會討論,凡無牴觸全體會員權益或校憲之條文,應由理事會決議,公告實施。否則,必需經學期末的會員大會書面通知,並註明討論表決事項,列入議程後,經出席之過半數會員的表決贊成後,視同生效,通告並實施,未出席者視為棄權。
教務與校務
2.本校畢業條件為:
- 讀完華語課本第十二冊或
- 讀完華語課本第九冊及通過考試的學生
本校十二年級結業之學生,一律核發結業証書以資鼓勵表揚
3.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15人至25人為原則。
課外活動每班人數以不少於8人為開班原則。但與文化、教學相關之課程則不在此限。
4.轉班申請需經教學,教學組長審核後,發給表格,由原班、轉班之兩班老師簽可,並需在開學前,第三週辦理上課前完畢上課手續。課外活動轉班需經學校審核。
5.請假需於上課前向老師報告並記錄,早退學生需由家長親至辦公室簽退,私自離校者,本校概不負責。
6.家長應盡量與學校政策及教學的配合,並得應老師、行政人員要求接受安排工作,或擔任教室輔佐人員工作等責任。
7.家長及會員的任何意見,可隨時向理事會家長代表,以口頭或書面提出以便溝通,或於學期末會員大員中公開提出建議。
8.本校校規更動,得經理事會討論,凡無牴觸全體會員權益或校憲之條文,應由理事會決議。否則,必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之多數家長表決贊成,始視為通過後公告實施,未出席會員大會者以棄權論。
9.本校校憲更動,必須經書面依持別會議,合法程序公告通知集會、時間、地點、內容等,並由全校會員總票數之過半數出席參予,構成之合法會議,進行表決,以投票贊成超過過半數視為通過,公告三十天後,正式生效實施。
10.本校會員手冊,不得轉贈,出讓或移作任何商業營利用途。
11.本校課外活動經費以學生參加人數比例公平分配為原則。以中國文化傳統教育,相關的活動及學生體能訓練,團隊團結精神培養等活動為主。
12.停車及接送學生,請依後附之指定路線圖,自律,以維護社區和睦及本校名譽與尊嚴。
註冊與財務
2.每學期開學前,以書面通知本校退學學生的學費,得全數退還該學期的學費。
3.每學期開學二週內以書面通知本校退學之學生學費,得於一個月內還該學期半數之學費。
4.凡在學期開學二週後退學者,恕不退還學費。
5.凡在每學期開學二週後報名的學生,將列入下學年的候補學生名單
6.凡在規定截止註冊日期以後,逾期註冊的在校學生,每位需多繳二十元手續費。
7.家長服務點保証金為每家庭二百元,每學年以二十點計算,不足之點數則以每點代繳十元計,於次學年註冊時一併繳交。
8.本校教職員子女優待辦法截止於94年度,凡於94年度已聘任之老師、課外活動老師的子女學費,享有半價優待,名單詳載於學校記錄。行政助理、離職及新聘任之教師、課外活動教師均無此優待
9.本校行政人員之子女優待辦法,依規定每家庭減免額,以每年不超過二百元為限。理事屬純義務性工作,無此優待。
10.學生中途退學,服務點保証金退款,依學期百分比退費,並與學費退費一併於申請日一個月內退費。
11.本校財務預算由校長申報並負全責;申報、公告表件附於校憲內,由理事會核准、監督執行,由財務負責定期每三個月公告,並於每學期初公開上年度結算報表,全部帳冊可依規定由全體會員調閱。
12.本校會員應執行之義務服務工作與繳納學費,同是學生註冊就學的條件。
13.本校設有助學金,辦法及申請表詳見助學金草案。
14.凡無牴觸全體會員權益或校憲之條文。如有特殊情況,得由校長或理事會決議及處理。
服務計點制
1.服務工作由組長、副校長及校長指派,參予工作有各項表演、比賽、聯誼活動等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務工作項目。行政人員、老師、理事應從事特定服務工作不需服務計點,課外活動老師應投入支持各項校內、外活動及比賽等,或自由選擇他項服務工作。
2.家長、會員應自行負責於學年結束前,完成服務總額二十點,服務點不能轉讓也不能延用下學年。
3.服務每小時為一點計,特殊活動則依個案處理。
4.會員應主動與組長連絡商討服務項目和做適當的安排,組長將在學期結束前,公佈組員服務狀況,以供組員們自行查核。
5.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指派工作者,請及早報備以便安排調整。
6.購買市場價券,一次購買三百元($300)者,得以一點計算,全年不得超過五點。
聯誼及活動守則
1.本校校內嚴禁任何推銷、販賣行為。
2.舉辦活動應每年依本守則申辦及續辦,活動內容以下列二類為限。
- 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 以支持本校教學、設備經費之各項籌款活動
3.舉辦活動應於每年度提出活動內容、方式及全部收支記錄向理事會申請,經書面核准後公開定期結算報告。
4.家長之校內各類活動,需在申報核准之指定場地內活動
5.本校除由學校主辦之各項活動外,各個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應籌畫並負責下列事項:
- 一切相關費用
- 保存出席記錄、名單、收支帳冊,並交理事會接受審核
- 簽具無營利保証書交學校正式存証
- 意外事故之安排
- 任何營利行為或違規,將由校方立即取銷資格並負法律全責。
6.本校除由學校主辦之各項活動外,各個主辦單位及個人應自行處理並負責參予學生或家長之意外傷害等。
7.本校保險責任,僅擔保本校學生在校園內,上課時間內的任何意外傷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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